販賣帳戶給他人要小心!犯罪集團使用人頭帳戶供匯入贓款,一旦被查悉,會被列為「警示帳戶」,最長可以管制5年不得使用,亦不能再開立新的帳戶。警方表示,將存摺賣給不詳人士,衡之常情,應有預見該帳戶可能用來非法之用。此舉助長他人犯罪,亦增加查緝詐欺犯罪的困難,視同共犯,因此於判例中常見帳戶所有人經判決有罪而遭處以刑罰。

警方指出,詐騙集團的對象可能涵蓋各地,各地警察機關會依案情需要,請警示帳戶所有人到案說明。在詐騙案件中,時常發現帳戶遭到冒用成為人頭的案例。警示帳戶所有人,必須證明與犯罪案件無關,譬如提出證件或帳戶遺失證明,警方也會向銀行調閱帳戶提存紀錄查證確認後,才會發出公文請金管會解除警示。

一名賴姓男子去年4月將銀行帳戶存摺以5000元賣給身分不詳的人,被詐騙集團利用作為人頭帳戶,6月間薛姓婦人遭詐騙,匯款4筆共7萬元入該帳戶,詐欺集團提領一空。法院依詐欺罪判處拘役50日,如易科罰金要5萬元。

警方提出呼籲,民眾應極力避免提供自身銀行帳戶予他人,另民眾如證件或金融機構帳戶遺失,應向警察機關申報,由警察機關開具報案三聯單,並向金融機構申請原帳戶停止使用,才能避免遭到不法分子冒用。有任何與詐騙相關的問題,歡迎撥打165反詐騙諮詢專線查證。

 

 

 

不要怕!檢警、司法單位不會隨便把人抓起來關更不會監管你的帳戶及金錢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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